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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何时水到渠成

luyued 发布于 2011-02-17 13:30   浏览 N 次  

(本刊特约记者)毛磊/文

【法眼观察】“天堂里没有城乡户籍区别!”这只是针对“同命不同价”现象的一个灰色幽默,但却不能不令人深思。

城乡歧视在我国普遍存在,以经济收入为衡量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就是明证。但人命是无价的,任何高额赔偿之于人命的可贵,都只是微不足道的“补偿”而已,因为人命是赔不起的;对人命微不足道的“补偿”,法律不该预留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而只能适用当前的最高标准。如果我们把当前的最高价定为城镇标准,那么对所有人命损害的补偿,都必须当然适用这一标准。

“同命同价”

2006年9月10日下午5时,甘肃省通渭县农民赵金鹏不幸从兰州肺科 医院工地上坠落身亡,得知噩耗的死者父亲赵富斌及其家人及时赶往兰州处理善后事宜,并将赵金鹏的尸体运至兰州市殡仪馆保存。随后,赵富斌多次与承包工程的同乡赵满福及施工单位协商,但双方在赔偿问题上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6年9月27日,赵富斌将赵满福及工程承包商甘肃西艺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艺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0余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赵金鹏作为雇员在工作场所死亡,雇主赵满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西艺公司作为分包方应当知道赵满福没有相应的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赵金鹏死亡前在兰州市居住打工已满1年,故其赔偿标准可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赵满福赔偿各种损失共计18万余元,西艺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被告赵满福、西艺公司均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赵满福雇佣赵金鹏等人进行安装施工的事实清楚;赵满福与西艺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证明,赵金鹏已在兰州打工、生活1年以上,原审法院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作为赵金鹏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依据并无不当。但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赵金鹏在进行较为危险的高空作业过程中,本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其失足坠楼身亡,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据此可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2007年5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结果未能体现双方的过错责任,应予适当变更。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审法院关于西艺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判决,变更原审法院判决赵满福赔偿赵富斌各项费用总计 18万余元为14.6万元。

案件终审宣判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普遍表示对判决结果举双手支持,并希望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对人的生命价值的尊重,不再出现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在死亡赔偿问题上的严重不公现象。

对此,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副院长郑高键副教授认为,人们应理性看待这一判例,它毕竟在甘肃开创了先河。另外,这一判例是符合我国立法发展潮流的,不仅体现了司法审判的文明进步和人文关怀,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和对生命权利的尊重,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郑高键指出,法院的判决也是有依据的。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批复中确认,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城乡差别

但在全国许多地方,由于城乡户口差别,同样的生命,赔偿金额却相去甚远。

舞蹈演员李媛媛是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桥乡人。2000年,她考进昆明某学院舞蹈系。2003年,毕业后的李媛媛进入总部位于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的某企业集团下属文工团,在文工团里一干就是3年。在此期间,文工团里许多舞蹈都是由她编排并领衔主演,她还为文工团培训了许多舞蹈演员。因此,她是文工团里公认的“台柱子”,受到领导和同事的好评。

2006年7月30日,刚满20岁的李媛媛和5名同事到云县爱华镇游玩,吃过午饭后,几名年轻人提议到附近的一条河边去玩。到了河边,同事彭某和张某下到河中嬉闹,二人借着几分醉意,把站在河边的李媛媛强行拉到河中,不料,不会游泳的她被湍急的河水冲走。几个小时后,李媛媛的尸体才被找到。

为此,临沧市云县人民检察院对彭某提起公诉,追究其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对于年仅14岁的张某,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死者家属请求法院判令彭某和张某及其法定监护人对李媛媛之死承担全部责任,支付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在内的费用总共26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为18万余元。

2007年1月初,云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彭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以拘役6个月,缓期1 年执行;由彭某、张某及其法定监护人共同赔偿死者家属3万余元,两家各承担一半责任。收到判决书后,李媛媛的家属随即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为何法院判决的赔偿结果和死者家属提出的要求存在如此大的差距?仅仅因为死者李媛媛是农村户口!原来,李媛媛家属提出的18万余元的死亡赔偿要求,依据的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后得出的;而法院作出的判决,依据的则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得出的。有关数据显示,2006年,云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266元,而农村居民仅为2042元。两个标准,赔偿金额却相差近5倍!

更典型的案件发生在重庆市。

“何源上学时穿什么颜色的衣服?”2005年12月15日凌晨6时,正在重庆市郭家沱农贸市场大声吆喝叫卖的何青志、谌登兰夫妇,被飞奔而来的邻居问懵了。

“白色的羽绒服,咋啦?”

“那边发生了一起车祸,有3个女孩死了。其中一个女孩穿白色的羽绒服,看起来像是何源。”

何源,时年14岁,是何青志、谌登兰的独生女儿,在重庆市江北区某中学读书。当天,她在上学途中遇到两个同学,3人上了同一辆三轮车,结伴去学校。

三轮车行驶中,一辆从对面驶来的满载货物的卡车失控,发生侧翻,正好将三轮车压在下边。3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结束了。

事故善后处理小组很快成立,开始调查事故原因,并对死者进行赔偿。3个女孩的家人先后与肇事司机挂靠单位—— 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的代表进行协商。

其中两家先后与公司协商“私了”,各自得到了20余万元的赔偿。

让何青志夫妇意外的是,当他们就女儿的赔偿事宜与对方协商时,一切并不像自己想的那样容易。对方表示,如果按规定,只能给他们死亡赔偿金5.07万元,再加上丧葬费等费用,顶多赔偿5.8万余元。

何青志夫妇得到的权威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所有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都得遵照该规定执行。

按此规定,由于何源属于农村户口,赔偿的标准是2004年的重庆市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其他孩子是城市居民,应基于全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农村户口的居民因此就和城市居民拉开了长长的距离。重庆市权威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该市全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221元,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535元,这两个数字分别乘以赔偿年限(20年)后,自然产生出巨大差距。

最终,肇事方赔偿了8万元,加上肇事司机单独赔偿的1万元,何家总计得到赔偿金9万元。农村孩子的一条命只值城里人的半条命,这样的结果在当地引起众口一词的“声讨”。

这样的事情还有许多。

2005年10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同坐一辆夏利车的两名乘客死亡。男乘客金文植是城市户口,女乘客赵小英是农村户口。朝阳区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肇事方赔偿金文植家属41万元,赔偿赵小英家属 17万元。

2006年11月,江西省都昌县土塘中学发生踩踏事故,6名遇难的学生中有两人是城镇户口,4人是农村户口,由于户口的不同,在踩踏事故中遇难的学生得到的赔偿金相差10万元。

高层回应

对此,最高司法机关作出了积极回应。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于2007年3月14日参加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山西代表团讨论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对“同命不同价”问题已有一个初步考虑,如果进展顺利,会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同命不同价”的司法解释进行多次调查研究,做了很多比较,并和专家、学者进行了讨论。

“但调研和讨论的结果是,大家的意见也不是完全一致。”肖扬说。

此前,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和律师李方平于2006年3月以公民身份上书最高人民法院,建议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建议书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确定了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区别城镇和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两元人身损害赔偿的制度设计忽略了更深层次的问题:即由于社会保障在城乡之间的巨大差别,越贫穷的农村地区,遭遇灾难的后果严重性越能被加倍地放大。”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纪敏说,该司法解释是根据我国的国情,考虑到受害人以及侵害人双方的利益制定的。在当时的情况下,确定城市和农村两个标准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但是,经过这两年的司法实践,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同一起事故中,受害方既有城市人又有农村人,根据城市标准赔偿的数额和根据农村标准赔偿的数额差距就很大。

纪敏表示,社会对“同命不同价”比较关注,法院也了解到此情况,并且近两年来都在做这方面的调研。在同一事故中,既有城市受害者,又有农村受害者,大家普遍认为,应该按一个标准执行。

“同命不同价”这个问题,一直以来在法学界都有争论,但争论的目的只有一个,即如何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寻求最大的公平。云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临宏教授的看法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是一个人都应该平等对待,不能以人的身份作为赔偿的标准。

“不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都应该回到同一个起跑线上,按照一个统一的标准赔偿。这个标准的制订,可以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在折衷中寻找公平。”杨临宏说。

积极破“茧”

在此之前,各地正在寻求解决途径。

2005年5月27日,湖北省武汉市某城中村的程婷被武汉云天客运公司的轿车撞倒,成为植物人。经鉴定,程婷为一级伤残。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程婷虽属农业户口,但已在城镇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在事故发生时已有固定收入,故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即为16万余元。

2006年1月8日晚,在四川省成都市城南天河路上,因一辆中型货车违章超车,邬某被撞,经抢救无效身亡。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邬某虽属农村户籍,但在市区长久居住,并购置房产,经商多年,其收入并非农业收入,生活消费已等同于城市居民。如以农村居民标准赔偿与受害人生前实际情况不符,有违我国人权保护的基本理念。法院最终以城市居民赔偿标准,判令货车司机王某支付邬某家属死亡赔偿金16万余元。

2007年3月,上海市某法院在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判决原告安徽来沪务工者季先生适用上海市城镇居民标准获赔残疾赔偿金7.4万余元,连同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6万余元。今后,凡在上海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收入来源者都有望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费用。

交通事故赔偿中,由于城乡户籍差异而造成的“同命不同价”问题一直为社会所关注。以贵州省为例,2005年,贵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866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1416元,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赔偿的城乡差距近11万元。

因此,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起草的《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打破这一惯常做法,规定统一按照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标准。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2月6日召开了《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就交通事故赔偿中“同命同价”是否合理、可行等问题,听取公众意见。听证会上,来自社会各界的陈述人就这一规定展开激烈争论。

参与听证的12名陈述人中,有7人认为应改变目前“同命不同价”现状,1人未表态。现任贵州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的任永强称:“同命同价完全合理,可行。”

来自贵州省思南县文家店镇五星村的农民陈文强,则以自己的亲身经历,痛斥“同命不同价”:他所乘坐的客车发生车祸,致残9级,获赔偿金6886元,而与他坐在同一排座位、和他在同一个地方生活、伤残同为9级的前粮管所干部则获赔近3万元。

而反对者在承认新规定“彰显了保护人权、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有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对这一规定在目前的可行性提出质疑,建议待上位法或相关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后再作修改。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崔凤芹指出,新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冲突,极有可能出现一、二审法院之间,以及同一辖区不同法院之间适用标准不一的情形,反而造成“同命不同价”、“同案不同判”。

贵州还在争论的时候,安徽、河南、广西已开始行动了。2006年4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有关指导意见规定: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2006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的《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审查稿确定了农村、城镇居民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按统一标准,这意味着在广西发生的交通事故有望实现“同命同价”。《条例》规定: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广西这一规定的出台,无疑具有“破冰”意义。

仍存争议

全国人大代表刘爱平于2006年3月递交议案呼吁:“希望司法部门能认真权衡,取消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悬殊差别。”

因为,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很多农村居民到城市谋生、定居或求学,但由于他们的户籍限制,遭遇意外事故时,无法得到与城市居民相同的赔偿。

对此, 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夏学銮认为,生命对于每一个人来说,价值都是一样的,人的生命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在同一个国家里,人的生命权是平等的,并无贵贱之分。公民享有的平等权也应体现在伤害赔偿的平等上,不能因户籍之别剥夺彼此间的平等。

四川大学社会学教授陈昌文也认为,社会不应以职业、出身等因素,人为地制造区别,否则,这将势必拉大城里人与农村人之间的心理鸿沟,拉大城乡两地间的差距。

当然,反对的声音也有。

“平等不等于平均!”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石开贵认为,“同命不同价”并不等于不平等,相反,它体现了经济价值的取向,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虽然人的生命没有贵贱之分,但由于每个人在成长过程中所投入的成本不同,其死亡赔偿金当然数额不同。

北京律师范伯松说,我国的“人均收入”标准有两个,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上的“两个标准”正是依托人均收入上的“两个标准”而存在的。如果实行“同命同价”,就会面临一个技术性的问题:我国没有公布过一个城乡统一的人均收入标准,人身伤害赔偿如何计算呢?即使有了一个折衷的标准,那么根据这个标准作出的赔偿,对农村受害人可能偏高,而对城镇受害人又可能偏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史际春表示,同样遇难获得不同赔偿,据此认为“同命不同价”是一种误导。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法用价格标准来衡量的,我们现在所说的赔偿并不是生命的价格而是劳动力的价格。我国有的地方农民人均年收入只有 1000元,在这种情况下,获赔5万元,可能比发达城市获赔50万元得到的满足程度要高。按照劳动力价格差异获得不同赔偿是国际通用理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是参照了这一通用做法。

有关专家认为,城乡不公平的根源并不是户籍制度,而是户籍制度后面其他管理制度的不公平。虽然户籍制度已在逐步改革,但在户籍制度后面的劳动、人事、教育、社会福利、司法等计划经济时期产生并遗留下来的社会管理制度仍然存在,它们所形成的分配资源与获取利益的各种不平等照样支配着社会的运转,因此改革户籍制度还是要着眼于“大户籍”改革,最后实现一元化,统一户籍可能就水到渠成,而这注定难以急于求成,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逐步解决。

因此,惟一公平合理的做法,就是要给受损害的生命定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赔偿价格,而不是给身份定价。这个赔偿价格,不因地区、职业、身份的不同而不同。这个价格,也不应该仅仅是20年或者是30年平均劳动力的价格,应该还有精神损失包含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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